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870 证券简称:华信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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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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