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0872 证券简称:华信泰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北京华信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
华信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信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信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简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拟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根据前款召开股东大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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