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0875 证券简称:豫辰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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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召开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查验股东身份,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存证备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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