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0875 证券简称:豫辰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会秘书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和《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证券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禁止或不适合担任此职务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全国
股转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等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第十条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纪录,
保证纪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纪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十三条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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