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2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规范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具体情形、拟聘任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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