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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2 19:22:06 股吧网页版
元盛塑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公告日期:2023-09-22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2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2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20%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在审议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的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
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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