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元盛塑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
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业的经营
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一)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二)董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三)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四)失格解任。董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五)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六)其他事由发生致使董事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的应予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因发生缺额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召开股东会
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