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并负责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的权限行使。
第九条 总经理在拟订有关职工薪酬政策、福利制度、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经董事会明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的要求,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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