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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元盛塑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
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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