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国际大厦2403室 邮编:510110
电话:(020)66820399 传真:(020)66820322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己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邵乐夏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30,675,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84.9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675,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675,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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