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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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大洋路中粮机器人产业园九栋二楼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韦志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2019年4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出席股东韦志刚作为股东深圳市聚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代表该股东出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66,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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