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江承销保荐作为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本润股”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对东
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盛和、陈晓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7 号),其具体内容如下: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盛和、陈晓霆:
经查,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本润股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ST 本润股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ST 本润股董事长邹盛和、董事会秘书陈晓霆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ST 本润股、邹盛和、陈晓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主办券商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收到上述决定后,通过邮箱和微信等方式转达
了上述决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因此 ST 本润股未能正确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将积极督促公司完善治理机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以及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盛和、陈晓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7 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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