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6
公告编号:2023-046
证券代码:870887 证券简称:ST 本润股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桂新飞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变更为原告桂新飞。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桂新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新飞
公告编号:2023-04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熊家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润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罢
免熊家鹏的总经理职务,任命桂新飞为新任总经理”的决议;依照《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依照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告为被告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在决议通过后,被告仍拒不办理将原告变更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人熊家鹏陈述称:本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与《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相悖,决议并未通过,熊家鹏仍是本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情况。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桂新飞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登记,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及董事。2022 年 6月 22 日,被告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会议通过“罢免熊家鹏的总经理职务,任命原告为新任总经理”的决议;并依照《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依照决议及章程,原告为被告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在决议通过后,被告仍拒不办理将原告变更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3-046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桂新飞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变更为原告桂新飞。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桂新飞已预付,被告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桂新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案件(2023)粤 1971 民初
19942 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下简称“生效证明”)。生效证明记载:“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新飞与被告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家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已于 2023年 10 月 12 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