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20
证券代码:870887 证券简称:ST 本润股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家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熊家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新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桂新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姓名或名称:阮景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职务。
姓名或名称:邹盛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姓名或名称:吴裕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3 月 30 日,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润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出席会议人员为邹盛和、阮景文、吴裕源、桂新飞、熊家鹏,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经营事项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费用报销等)”“财务经理审核 Ukey 移交给财务部门”“在《关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之三方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启动董事会专用章” “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润公司审计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业务部门市场拓展备用金”的议案;熊家鹏对“在《关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之三方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润公司审计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的议案投票弃权,反对其他议案;邹盛和、阮景文、吴裕源均同意上述议案;桂新飞对“启动董事会专用章”的议案投票弃权回避,同意其他议案。
董事熊家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不成立;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熊家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不成立;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熊家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本润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目前系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 870887,简称 ST 本润股)。
熊家鹏系本润公司的创始大股东、董事,持股 33.72%。目前,本润公司董事为熊家鹏、阮景文、邹盛和、桂新飞、吴裕源。2016 年熊家鹏、阮景文、邹盛和、桂新飞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其中协议第二条 2.1、2.3 项约定:“四方在董事会的一致行动:2.1 熊家鹏、阮景文、邹盛和与桂新飞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作出决议时,四方确保自己及其提名当选的董事采取一致行动。2.3 四方在公司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由四方各自促使其关联董事各自严格按照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表决权,如四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达成一致意见,则四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程序作出一致行动决定。”以及第五条 5.3 项“当本协议四方不能就该一致行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熊家鹏的意见为准作出一致行动决定。”该协议签订后,经公开披露,至今仍有法律效力。自 2022 年 5 月以来,部分股东兼董事企图通过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
的形式以达到控制本润公司的目的。2023 年 3 月 30 日,本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熊家鹏已明确对以下议案投反对票:1.《公司经营事项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费用报销等)》的议案; 2.《财务经理审核 U key 移交给财务部门》的议案;3.《启动董事会专用章》的议案;4.《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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