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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9:09:40 股吧网页版
ST本润股: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0

公告编号:2023-048

证券代码:870887 证券简称:ST 本润股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新飞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桂新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熊家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任董事职务。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3-048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新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一、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润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罢免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任命原告为新任总经理”的决议;依照《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二、本润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上审议通过公章
交由桂新飞保管及管理的决议。

被告辩称:一、原告并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主体。二、董事会第二十七、三十次会议决议在召开程序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内容上与《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相悖,决议并未通过,被告仍是本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持有公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移交第三人本润公
司公章;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2022 年 6 月 22 日,第三
人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会议通过“罢免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任命原告为新任总经理”的决议;并依照《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依照决议及章程,原告为第三人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以其为第三人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通过挟持公章,拒不盖章办理将原告变更为第三人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且被告在担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因挪用第三人资金,包括原告在内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控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并对被告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虚开增值税发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内,被告利用其原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而保管第三人公章之便利,为达到逃避刑事制裁及制造公司经营困难,捏造多宗案件提起起诉和与

公告编号:2023-048

其他方恶意串通配合提起诉讼,以及对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半年报加盖公章向券商和股转中心报送,并对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不予盖章等等;针对被告的犯罪及违法
行为,以及被告未移交公章的情况,第三人的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并决议通过公章交由原告保管及管理;并在被告未执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的情况下,第三人监事会召开监事会并决议通过公章交由原告保管及管理。上述两决议作出至今,被告仍未将第三人公司公章移交原告保管及管理,并且继续在多宗案件通过加盖第三人公章的方式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虚假诉讼,以及对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不予盖章。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及第三人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至少应当拥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证照、物品,而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物品的所有权,即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再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因此,本润公司作为公章的所有权人才能要求公章持有人返还公司公章。退一步讲,即便本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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