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70887 证券简称:ST 本润股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熊家鹏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 1971刑初 3378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判决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其他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其他 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熊家鹏 董监高 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 1971
公告编号:2024-012
刑初 3378 号,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熊家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24 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熊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家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24 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熊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熊家鹏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以来,公司在熊家鹏未继续
参与经营情况下,在其他董监高的领导下,继续保持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资质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改变,公司日常业务正常开展。因此,对公司经营不会有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12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不断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规合法。
因熊家鹏目前不能正常履行董事义务,且不满足《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公司将在近期进行董事改选。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 1971 刑初 3378 号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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