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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0 23:07: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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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2 号
关于给予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本润
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园区工业北四路 5 号
1 栋 504 室。
熊家鹏, ST 本润股董事、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ST 本润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 月 22 日, ST 本润股董事、 实际控制人熊家鹏与
投资者蔡罡罘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 约定熊家鹏代蔡罡罘- 2 -
持有 ST 本润股 50,000 股股份, 涉及投资款 75,000 元。 2018 年
1 月 17 日, 蔡罡罘向熊家鹏银行转账支付 75,000 元。
2023年2月 13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2022)
粤 1971 民初 39486 号》 判决, 载明《股份代持协议书》 合法有
效, 确认熊家鹏名下的 ST 本润股 50,000 股股份为蔡罡罘所有;
确认上述代持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解除, 并要求将熊家鹏
名下 50,000 股变更登记至蔡罡罘名下。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蔡罡罘已直接持有 ST 本润股 50,000 股股份。 截止目前, ST 本
润股尚未披露股份代持及解除相关公告。
ST 本润股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ST 本润股董事、 实际控制人熊家鹏作为代持人参与了前述
股份代持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
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公司治理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 -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本润股、 熊家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本润股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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