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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3 19:32:01 股吧网页版
鲁班艺术: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3


证券代码:870889 证券简称:鲁班艺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28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民终 457 号《民事
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朱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项目经理,目前已离职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班组成员

姓名或名称:于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班组成员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包单位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曲江大明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建设单位
7、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陈燕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班组成员
8、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许春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班组成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主张其系西安市护城河及环城公园综合改造工程(朱雀门-西门段)一标段(含光门西-西南城)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
2020 年 1 月 7 日,原告朱鹏、李伟、于涛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以陕西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大明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责令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800万元及利息 300 万元(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被告应
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款之日利息);(2)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西安曲江大明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讼理由:原告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认为被告拖欠其工程款 2,800 万元及利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朱鹏、李伟、于涛支付工程款 13635603.26 元及利息(以 136356032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
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陈燕滨支付工程款 6062063.37 元;
3、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许春平支付工程款 552661.72 元;
4、驳回原告朱鹏、李伟、于涛其余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1、上诉时间:2023 年 4 月 25 日。

2、上诉请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改判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对鲁班公司与各原告之间的合同效力未予审查和评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拒绝有独立请求权人黄洪河参与诉讼和庭审的请求,也拒绝接收其相应的委托律师代理手续和证据材料,属于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3)一审判决认定的各原告涉案工程款总计为 45572561.29 元,竟然超出司法鉴定的工程总价 8679852.54 元,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4)一审法院对鲁班公司提交的案
涉工程实际支出 24316929.68 元的费用台账共 12 本 1425 页的账册证据材料完全
忽视未予采信扣除,亦未作任何评析,属认定事实不清;(5)一审法院未对庭审中主审法官责令证人郑育贤庭后提交的重要证据材料组织各方进行质证和采信,程序严重违法,导致相关事实认定不清;(6)在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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