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8第00188号
致: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或“富春染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衍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衍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衍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2、公司2019年4月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4月2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19年4月2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会议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衍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衍禾律师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3,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
天衍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合伙企业股东代表出示了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者身份证;个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同意票9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同意票9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同意票9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同意票9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同意票9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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