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0899 证券简称:丰华轮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丰华智慧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丰华智慧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最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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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
准。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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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白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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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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