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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0 16:55:56 股吧网页版
弘景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中国 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弘景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专人交付通知的内容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治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30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39%。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在2019年4月25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临时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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