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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5 19:17:51 股吧网页版
弘景光电: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58

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2、23、24 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景光电”)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00-12:00 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
发区勤业路 2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治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弘景光电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弘景光电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3,306,500 股,占弘景光电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80.39%。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弘景光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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