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902 证券简称:东微智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认并及时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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