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4
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托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声明......3
释义......5
正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31
八、公司的子公司......43
九、公司的业务......5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5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65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3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79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82
十六、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87
十七、公司的税务......89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标准......90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5
二十、公司申报挂牌的推荐机构......99
二十一、结论意见......99
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托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智见成意字(2016)第062号
致:成都托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托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展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托展新材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托展新材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托展新材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托展新材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访谈、实地查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托展新材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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