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广东德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决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10: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己于2026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告知了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广东何氏协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8,308,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7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308,62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308,62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308,62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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