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0917 证券简称:亿丰发展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中亿丰(苏州)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中亿丰(苏州)城市建设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亿丰(苏州)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亿丰(苏州)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亿丰(苏州)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一般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例外情况股东会不适宜在公司住所地召开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之后,审议如下事项:
(1) 任免董事;
(2)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3)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4)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5)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6)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公司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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