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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2 15:39:48 股吧网页版
西部资信: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2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10 点,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建明、陈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出了《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姜海欧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均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5,000,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9 年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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