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0936 证券简称:ST 兰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兰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高平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立案,尚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兰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元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万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3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蔡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鲁万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被告二与原告联系,称其能为原告提供药品推广的服务,经过多次磋商,原告与被告二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告二的要求下,原告和被告一于 2023年 3 月 1 日签订了《全国推广营销服务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委托被告一对原告指定的药品开展市场推广等相关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和通用技术辽宁医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药品提供全国配送服务。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在被告一的服务下,原告与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框架合同》《销售合同》《退换货协议》,由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
药品,并在约定区域进行销售,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4 月期
间陆续向原告购入复方氨酚烷胺片、阿莫西林胶囊、布洛芬片,合计采购药品506400 盒(1117 件),共计价款 2436580 元,原告收到药品销售款后,根据被告二的指示,向被告一账户支付推广费用 80 万元。
2023 年 12 月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因购买原告药品出现滞销
要求原告退款退货,后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购入原告的药品后出现了滞销的情况,符合原告与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签署的《退换货协议》的约定,要求原告将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未销售的药品货款 2294503.52 元退还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并自行运回未销售的药品,以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反诉费、上诉费 58482 元、保全费 5000 元,现案件已经生效。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全国推广营销服务合作协议书》,被告一
公告编号:2025-033
委托配送公司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配送药品,如出现退换货物以及产生的一切都由乙方承担,以及第 4.4 条约定“非因甲方服务产品质量问题,乙方的约定终端出现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从乙方的服务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费用或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被告一、被告二委托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销售原告的药品,现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在销售购买的药品后出现了滞销,并要求原告退货,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退还推广费,并承担因终端退货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损失、因处理退货案件产生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给原告造成全部损失。被告二利用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合作协议,原告在与被告一签署协议以及履行协议中,仅与被告二进行过协商和联系,并在发生退货后,被告二承诺积极解决退货事宜,并承担一切退货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并承诺承担所有退货责任,被告二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推广费 8000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247039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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