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0938 证券简称:龙腾设计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主办券商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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