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卓意字第Y1905711号
致: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彭湃律师、刘艳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2207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2207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黎伟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东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1,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赞成41,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