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 字第06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楼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6079875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 字第066号
致: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宏倍斯的委托,担任浙江宏倍斯本次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浙江宏倍斯为申请本次公开转让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
月28日出具《关于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了律师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宏倍斯申请本次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1”: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和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秀华、梁领娇的说明,并参考《审计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资金往来的情况如下:
1.2014年度
(1)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关联方 2014年期初 2014年度收回 2014年度拆出 2014年期末
拆出资金余额 资金累计发生金额 资金累计发生金额 拆出资金余额
博民机电 - 47,700,000.00 46,700,000.00 -1,000,000.00
梁领娇 - - 4,000,000.00 4,000,000.00
林冬岭 2,000,000.00 2,350,000.00 350,000.00 -
梁蓉 1,650,000.00 1,650,000.00 - -
赵莉萍 2,100,000.00 2,100,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梁如欧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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