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3
证券代码:870950 证券简称:丰源热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东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寇若岩、贾圆琦、吉林银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万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万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万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LIANGYONG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张克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克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张艳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艳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王学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学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旭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林雨、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30 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盘锦和运集团签订《授信
额度协议》,授信总额度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见公告:
2017-005)。2017 年 4 月 12 日,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告:
2017-004)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2017-007).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与盘锦远孚化工、
和运新材料、辽东湾丰源热力、张克勇、张艳薇、王学峰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2018 年 1 月 23 日,吉林银行与辽宁恒跃包装签订《保证合同》,承担和
运集团所欠的 20,000,000.00 元债务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到期后,和运实业集团无法按时全额偿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和运集团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898,548.31 元。
2、判令被告和运集团偿还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2018 年银承字第 003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所欠贷款本金 14,740,487.36 元,及贷款罚息、复利1,633,903.61 元;
3、判令被告和运集团偿还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2018 年银承字第 004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所欠贷款本金 29,764,700.00 元,及贷款罚息、复利3,299,281.00;
4、判令被告和运集团偿还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2017 年银承字第 09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所欠贷款本金 9,920,169.43 元,及贷款罚息、复利 931,620.56元;
5、判令被告和运集团偿还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2018 年银承字第 10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所欠贷款本金 19,840,533.33,及贷款罚息、复利 1,863,259.12元;
6、判令被告远孚化工、和运新材料、辽东湾丰源、张克勇、张艳薇、王学峰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判令被告恒跃包装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下的 20,000,000.00 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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