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951 证券简称:先卓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先卓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先卓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 2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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