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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8 17:52:27 股吧网页版
先卓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951 证券简称:先卓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先卓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先卓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该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
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目前公司处于基
础层,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 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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