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2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70954 证券简称:中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6 年 7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7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怀宁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红霞
诉讼代理人:余立新,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泽正、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荆州市星都食品罐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自 2013 年 1 月开始为被告荆州市星都食品罐头有限公司加工定做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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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经公司与被告对账,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欠公司承揽费
1,130,462.60 元。2016 年 4 月 18 日,被告向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
从 2016 年 4 月起每月至少向公司还款 3.2 万元,最多分 36 个月还清欠款;如中
途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公司可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截至 2016年 7 月,被告已超过 2 个月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公司向怀宁县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2016 年 7 月 27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
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皖 0822 民初 1594 号),对本案予以受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3 年 1 月开始,本公司为星都公司定作易拉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星都公司尚欠报酬 1,130,462.60 元。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星都公司立即向原告中盛公司支付报酬 1,130,462.6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6 年 12 月 5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出具《执行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
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公司提出的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立案编号为:(2016)皖 0822 执 783 号,本案尚处执行阶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 年 9 月 20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 0822 民初 1594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荆州市星都食品罐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报酬 1,130,462.6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974.00 元,由荆州市星都食品罐头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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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1,128,462.60 元,除此之外对公司财务没有产生其他影
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 2016 年 7 月 27 日正式提出与荆州市星都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
时,案件涉及金额1,130,462.60元,2016年度经审计后公司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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