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2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70954 证券简称:中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6 年 10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10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怀宁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红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杰、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骆荣
诉讼代理人:宋林、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开始为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定
做易拉罐,截止 2016 年 4月 30日,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256,751.23
公告编号:2019-022
元。
2016 年 10 月 24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皖 0822 财保 160
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20 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与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确认江
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欠中盛公司货款 1,256,751.23 元,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支付中盛公司货款 10 万元,自 2016 年 12 月起,每月支付中
盛公司货款 10 万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
和食品有限公司的 120 万元银行存款。
2016 年 11 月 15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皖 0822 财保 160
号之一,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20 万元的冻结。(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截止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被告仅向原告付款 600,000.00 元(其中包括 2017
年新发生的加工费 157,255.80 元),对余欠报酬 814,007.03 元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报酬)814,007.03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尚有欠款 544,007.03 元未偿
还。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 9 月 12 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822 民初 2193 号民事
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货款(报酬)
共计 694,007.03 元,由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开始,按月于
每月 12 日前偿付 100,000.00 元,直至货款还清日止;
公告编号:2019-022
二、如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上述未到期货款全部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此提前申请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11,940.00 元,减半收取计 5,970.00 元,由被告江苏同和食
品有限公司负担,连同上述第一笔货款同付原告安徽中盛罐业有限公司。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向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催讨货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