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02 18:38:01 股吧网页版
中交通力: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02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37

证券代码:870958 证券简称:中交通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被申请人罗源县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源交投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定《省道 201 线罗源碧里至鉴江公路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以下简称“BT 合同”)仲裁条款效力。案
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等待福州中院判决仲裁条款效力。
根据福州中院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确定纠纷案是在福州市仲裁委进行仲裁或者是在广州仲裁委进行仲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交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37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罗源县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源交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项目的业主单位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林志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项目的最终建设方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罗源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叶自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项目的最终支付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政府授权下,2014 年 12 月 8 日罗源交投公司与中国路
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 BT 合同(详见下文),罗源交投公司与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交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福建中交通力公司有权以自己或路桥公司的名义代路桥公司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包括投融资、建设管理、进度申报及交付等融资及工程建设的工作)。因合同价款、回购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按合同约定申请在广州仲裁委仲裁。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因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逾期向申请人支付案涉工程 BT 投资结算款、利息、滞纳金以及停窝工损失等,申请人不得不向广州仲裁委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案涉争议,根据申请人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案涉工程的 BT 项目结算额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37

应为 791613155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共产生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总计
95956535.67 元。罗源交投公司已支付 452942351.68 元回购款及 21450762.24
元利息,尚欠 BT 项目结算款 338670803.32 元、建设期与回购期利息 74505773.43
元;被申请人应就其逾期支付回购款及回购款利息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
金(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3 日的滞纳金为 25942723 元)。
另因工期停窝工造成申请人损失 28272008 元,至今被申请人亦仍未支付。由此已实际产生了前期律师服务费 50 万元,该律师费应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另申请人继续向被申请人追偿后续将产生的律师费金额的权利。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2 年 8 月 2 日,本案已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拿到受理通知书。开
庭时间待另行通知。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