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967 证券简称:方智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方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方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方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前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
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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