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0978 证券简称:市中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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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 对子公司增资扩股、兼收并购;
(四) 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 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 委托理财;
(九)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前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由股东会审议事项外,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该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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