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979 证券简称:凯安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其他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四)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款或者本条(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任何股东、董事、监事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关系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主持人或董事会、监事会作出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
(二)表明将对该事件回避参加讨论和表决。
并应直接递交股东会主持人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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