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466 号
致: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载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户,共代表股份 94,488,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99.9968%。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泽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0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结合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4,488,166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4,488,166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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