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关于广西盛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A区八层
电话: 0771-5595283 传真:0771-5595293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关于广西盛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炜衡桂法意字第0422-2号
致:广西盛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接受委托,作为广西盛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股份”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关于广西盛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出
具了《关于广西盛业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调整,
并构成原《法律意见 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另行说明之处外,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 称的含义相同。
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反馈意见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答复:
经核查,公司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100799733431X)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绿色建筑新技术与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应用、转让、咨询及技术服务;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咨询;太阳能光热、光伏一体化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地源热泵、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调热水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雨水回收、中水回收综合利用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绿色导光,照明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楼宇智慧、楼宇能耗监测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绿色室内环境系统设备的集成安装(以上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外);环保节能工程设计与安装(凭资质证经营);对既有建筑、城市照明、耗能系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对区域能源业的投资;运维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节能设备检修服务;批发销售:节能产品、五金机电、建筑材料(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除外);国内外绿色建筑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策划(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工程。
经核查,公司持有如下资质和许可: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公司现持有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颁发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345007732,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机电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26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现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11月13日
颁发的(桂)JZ安许证字(20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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