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7
光大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康琦影业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光大证券与康琦影业签订了《康琦影业传媒(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琦影业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 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康琦影业已累计 3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 光大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经光大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康琦影业仍未足额 缴纳持续督导费用。
光大证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向康琦影业发送了《光大证券关于单方解
除与康琦影业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 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相关备案文件。
光大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光大证券和 ST 康琦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光大证券和 ST 康琦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光大证券与 ST 康琦签订的
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光大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ST 康琦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光大证券在 ST 康琦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 ST 康琦进行信息披露、
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康琦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光大证券和 ST 康琦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光大证券
202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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