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70991 证券简称:鑫丰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如有)。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