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70991 证券简称:鑫丰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山东鑫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全体董事均为股东
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
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发行股票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资金拆借;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一)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二)决定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八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