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0992 证券简称:中百信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中百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百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百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百信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
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
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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