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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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301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301 号
致: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14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天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的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仅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用简称和表述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和表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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