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1001 证券简称:瀛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瀛海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
的股份总数为 37,803,998 股,均为普
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2500 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 式。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2,500 万股,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 东作为发起人持有,成立时由原有限责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
…… 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股份的活动。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三)项的原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