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008 证券简称:恒源洁具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九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颁布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
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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