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008 证券简称:恒源洁具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九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恒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全国股转公司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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